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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12]61号

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 17429-2011《火灾显示盘》、GB 26851-201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于2011年7月29日颁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规定,我中心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附件(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

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持有旧版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检验报告、拟申请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可直接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详见附件二);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开展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的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旧版产品标准检验报告、差异项委托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上报我中心。

3、差异项委托检验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强制性认证业务申请。对于已接受过工厂检查且符合证后监督要求的,本次暂不实施工厂检查,技术评定通过后可发放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获证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证后监督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对获证企业的工厂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等进行核查。对未通过证后监督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对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拟申请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且从未进行过产品检验的企业,可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检验合格的,由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型式检验报告及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上传我中心,企业同时可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交认证申请。


附件一:《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修订稿)

附件二: 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规定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公安部消防局

抄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关于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12]61号

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 17429-2011《火灾显示盘》、GB 26851-201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于2011年7月29日颁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规定,我中心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附件(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

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持有旧版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检验报告、拟申请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可直接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详见附件二);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开展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的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旧版产品标准检验报告、差异项委托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上报我中心。

3、差异项委托检验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强制性认证业务申请。对于已接受过工厂检查且符合证后监督要求的,本次暂不实施工厂检查,技术评定通过后可发放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获证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证后监督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对获证企业的工厂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等进行核查。对未通过证后监督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对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拟申请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且从未进行过产品检验的企业,可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检验合格的,由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型式检验报告及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上传我中心,企业同时可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交认证申请。


附件一:《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修订稿)

附件二: 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规定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公安部消防局

抄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关于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12]61号

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 17429-2011《火灾显示盘》、GB 26851-201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于2011年7月29日颁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规定,我中心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附件(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

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持有旧版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标准检验报告、拟申请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可直接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详见附件二);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开展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的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旧版产品标准检验报告、差异项委托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上报我中心。

3、差异项委托检验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强制性认证业务申请。对于已接受过工厂检查且符合证后监督要求的,本次暂不实施工厂检查,技术评定通过后可发放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获证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证后监督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对获证企业的工厂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等进行核查。对未通过证后监督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对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拟申请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强制性认证且从未进行过产品检验的企业,可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检验合格的,由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型式检验报告及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上传我中心,企业同时可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交认证申请。


附件一:《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附件(修订稿)

附件二: 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新旧产品标准差异项委托检验规定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公安部消防局

抄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