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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

1、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1号公告,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等三大类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可燃气体探测器由原来的消防CCCF认证,更改为消防自愿性认证。3、新版国家标准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4、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旧版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要求于2021年11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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